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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储能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国家发改委印发修订版输配电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发布
在 2025-12-01 发布
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输配电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
其中《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再次明确,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电网所属电厂成本费、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的成本费用等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此次修订,一是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通过在输配电价中引入容量机制明确对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等新业态实行单一容量制电价,对以输送清洁能源电量为主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探索实行两部制或单一容量制电价,降低新能源交易成本,从而促进新能源更大范围、更高水平利用。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则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等辅助性业务单位及“三产”资产,和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电厂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实行单一电量电价制。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对以输送清洁能源电量为主或以联网功能为主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可探索通过两部制或单一容量制形成输电价格,加强全过程监管。探索实行输电权交易,以进一步提升专项工程利用率、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区域电网准许收入通过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两种方式回收。容量电费与电量电费比例计算公式为:容量电费:电量电费=(折旧费+人工费):运行维护费(不含人工费)。容量电费按照受益付费原则,向区域内各省级电网公司收取。分摊给各省级电网公司的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纳入省级电网准许收入,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按各省级电网终端售电量(含市场化电量)确定标准收取。

四份文件均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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