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国家层面多次提及推动建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2025年9月12日,《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提出推动完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容量电价机制,有序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11月10日,《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提出创新促进新能源消纳的价格机制,并明确健全完善煤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调节性资源容量电价机制。
在电力市场改革加速推进背景下,新型储能容量价值将得到进一步释放。
本文通过梳理各省已发布新型储能容量补偿政策,探索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发展趋势。
一、新型储能容量支撑效果显现
“双碳”目标下,我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速,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装机规模持续攀升。然而,新能源的间歇性、波动性与随机性特征,给电网在负荷高峰时段的容量支撑能力带来严峻挑战。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目前以锂离子电池、压缩空气储能为代表的新型储能在技术性能、成本经济性、灵活布局等方面优势显著,在电网容量支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今年,国网经营区开展了新型储能度夏集中调用,可调最大电力达到64.23GW,实时最大放电电力达44.53GW,在集中调用试验中,新型储能顶峰能力相当于近3座三峡水电站容量,为夏季晚间用电高峰时段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亟待建立新型储能容量机制
此前,独立储能的收益模式主要包括电能量市场收益、辅助服务市场收益、容量租赁收益以及部分地区的补偿收益。
今年2月发布“136号文件”后,明确提出“不得将配置储能作为新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文件虽仅针对2025年6月以后备案的增量项目取消强配,存量项目仍需按原规定配储,但已对储能容量租赁的需求空间和议价空间造成大幅影响。
在失去了最主要的容量租赁收益后,独立储能项目仅依靠参与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获取收益,难以覆盖其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
在现有市场规则下,新型储能容量价值无法得到充分体现,这不仅会削弱社会资本对新型储能的投资积极性,也会影响其参与电力系统调节的主动性,进而对电力供应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等方面构成潜在风险。因此,充分结合电力系统容量需求与各类储能技术的容量价值,建立面向可靠性资源公平参与的容量电价机制,已成为行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三、多省开展容量补偿探索
面对储能容量收益机制缺失的行业痛点,全国已有多个省份出台了电网侧新型储能或独立储能容量补偿政策。
结合国内外容量机制的实践经验,在电力市场运行初期,各地主要采用容量补偿机制,未来将逐步过渡到容量市场机制。当前各省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三种:按放电量补贴、按容量补贴以及同发电侧享受容量电价补贴。
1.按放电量补贴
内蒙古:2025年3月发布《加快新型储能建设的通知》,对纳入内蒙古规划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电网的放电量执行补偿,补偿标准一年一定,每年9月底前公布次年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明确后,执行时间为10年。2025年度补偿标准为0.35元/kWh。截至2025年上半年,内蒙古对全区纳入规划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累计发放的放电量补偿金额已超2亿元。
11月10日,内蒙古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2026年度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放电量的补偿标准为0.28元/kWh。原则上清单内储能电站日内全容量充电次数不得超过1.5次。
新疆:2023年5月16日,新疆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提出试行独立储能容量电价补偿,2023年按照放电量实施0.2元/kWh的补偿,2024年起逐年递减20%直至2025年(2024年0.16元/kWh、2025年补偿标准0.128元/kWh)。补偿所需资金暂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共同分摊。
2.按容量补贴
2024年1月27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制定支持独立储能发展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5月31日前并网发电的,年度容量电价按100元/千瓦(含税、下同)执行,到年底的几个月里逐月退坡。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月分摊。
2025年3月25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进一步完善独立储能先行先试电价政策》,将容量电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底,并将此前退坡的补偿追补至100元/kW。
3.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
山东:自2021年开始对独立储能在发电侧给予容量补偿电价,视同发电机组享有容量补偿。按0.0705元/kWh收取用户侧市场化容量补偿费用,新型储能再按月度市场化可用容量占比分配费用。可用容量=储能电站核定放电功率×K×H/24。K=电站当日运行及备用状态下的小时数/24,H为电站核定放电功率下最大连续放电小时数。
甘肃:2025年7月14日,甘肃发布《关于建立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市场初期,煤电机组、电网侧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标准暂按每年每千瓦330元执行,执行期限2年。其中:电网侧新型储能可靠容量根据满功率放电时长/6×额定功率并扣除厂用电后后确定。容量电费=申报容量×容量电价×容量供需系数。
宁夏:2025年9月12日,宁夏印发《建立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思路与甘肃一致,其中容量电价标准不同,2025年为100元/kW・年,2026年起上调至165元/kW・年。
四、总结及展望
当前,全国多省开展的新型储能容量补偿政策探索,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容量电价机制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但各省的补偿形式和费用疏导方式还存在较大差异,且大部分省份还未出台新型储能容量补偿政策,亟需从国家层面明确统一的机制设计原则。建议结合我国电力市场建设进程及不同区域的电力供需特点,分阶段、分区域推进政策落地,为后续开展市场化容量交易奠定技术基础、积累实践经验。
机制设计初期阶段,可借鉴甘肃、宁夏模式,按照《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文件,将电网侧新型储能纳入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范围。各省需结合本地新能源装机规模、电网承载能力、储能技术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开展电力系统容量需求测算,建立常态化的需求公布机制,清晰引导市场预期,做好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
同时科学确定补偿标准和可靠容量折算系数,确保储能容量价值的公平核算与合理回报,并考虑用户可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疏导。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竞价模式的容量电价交易,通过市场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向成熟容量市场转型过渡。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围绕储能容量补偿机制开展持续性研究,后续,联盟将积极与业界同仁分享交流相关成果,诚邀行业伙伴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