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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新版电力市场规则:5MW/2h以上独立储能可参与中长期日融合交易、日前现货和调频市场
在 2026-05-13 发布

2026年5月11日,吉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转发《吉林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4.1版)》的通知发布,包括《吉林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吉林省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吉林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吉林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吉林省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吉林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明确,本规则所称的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吉林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电力调度机构(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根据细则,独立储能、虚拟电厂、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均可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市场交易、辅助服务(调频)市场

新型储能主体基本条件满足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及持续充放电响应时间等对应的技术条件。现阶段,独立新型储能最大充放电功率不低于 5 兆瓦,最大调节容量不低于10 兆瓦,持续充放电响应时间不低于 2 小时。后续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技术要求,具体数值以相关标准或国家、吉林省有关部门规定为准;配建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具有法人资格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电力中长期交易

交易品种: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主要包括省间交易、省内电力直接交易、合同转让交易、融合交易、绿色电力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等。

交易周期:省间交易根据北京电力交易平台时间安排。省内交易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开展包括数年、年度(多月)、月度、月内(多日)等针对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

交易方式: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双边协商交易和集中交易,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

交易曲线:数年、年度(多月)、月度、月内(多日)等周期形成的交易结果,须在执行前分解到日内各时段。现阶段,交易结果按照交易曲线形成方式分解到每小时,最小合约周期大于一日的交易需按照对应日历天数平均分解到每日。

交易电量约束:月度净合约电量是指单个交易单元标的月合约电量的代数和,发电侧月度净合约电量=累计卖出标的月合约电量 -累计买入标的月合约电量;用电侧月度净合约电量=累计买入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累计卖出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其中:

独立储能根据充电、放电合约交易情况分别执行,其中

独立储能充电月度净合约电量上限为额定容量×月度充电次数×理论充电时长÷充电效率η充×调整系数 U4;

独立储能放电月度净合约电量上限为额定容量×月度放电次数×理论放电时长×放电效率η放×调整系数 U4。

月度充电、放电次数暂定为 30。

独立储能充(放)电量与省间及省内中长期净合约电量的偏差电量,均按照实时市场分时节点电价进行结算。

独立储能暂不参与除执行偏差获利回收费用以外的市场运营相关结算科目的回收和分摊(返还),后续执行情况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市场占有率约束: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或实际控制的售电公司,年度净合同量不超过全省年度批发侧用户净合同总量的25%。

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中,现阶段,仅允许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日融合交易

现货电能量市场

新型经营主体包括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等。其中,本细则中新型储能指独立新型储能。

独立储能作为兼具电源与负荷双重属性的灵活性资源,应以同一节点的独立法人项目为交易单元直接参与电力批发市场,额定功率应不低于准入值Pe额定功率充、放电持续响应时间不低于准入值RTe相关准入条件根据市场交易情况适时调整。

独立储能可按自然月自愿选择通过报量报价的方式全电量参与日前现货市场;或以报量不报价的方式自主决策充放电功率曲线在日前现货市场中优先出清。

独立储能实时市场中按照日前出清充放电计划优先出清。电力调度机构可依据实时市场电力供应紧张、新能源消纳或断面调控困难等需求,对独立储能日前出清充放电计划曲线进行调整后参与实时市场,并在实时结果发布时,向相关独立储能主体披露调整原因。

独立储能可按自然日选择参与调频市场,日前、实时现货市场按零出清充放电功率

调频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方面,调频市场与电能量市场按照分开运行,顺序出清的方式衔接。独立储能、直控型虚拟电厂按自然日选择参与调频市场,日前需申报调频意愿。独立储能按照中标调频容量、实时荷电状态参与调频市场,现货市场按零出清充放电功率,在调频实际调用过程中,根据AGC实际调频需求调整储能充放电及荷电状态。

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

调频经营主体包括调频服务提供者、调频服务费用分摊者。

调频服务提供者包括并网发电单元与新型经营主体。

并网发电单元:发电企业并网发电单元包括满足准入条件的10 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新能源场站。并网发电单元投资建设配套储能装置的,经电力调度机构审核通过后作为联合主体参与调频市场;配套储能满足独立储能相关要求时,与并网发电单元协商一致后,可自愿按照吉林省有关规定转为独立储能参与调频市场。

新型经营主体:包括: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独立储能、虚拟电厂、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上网状态)。

调频服务费用分摊者包括用电侧主体和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发电侧主体

满足调频市场准入条件的竞价燃煤机组、新能源场站、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上网状态)应当参与调频市场报价;独立储能、虚拟电厂按日自愿参与调频市场。

调频市场交易组织采用日前报价、日前预出清、日内正式出清的模式,日前出清结果不作为结算依据,以实时出清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日内各时段以 15 分钟为周期开展滚动出清。

调频容量申报:

独立储能标准调频容量申报上限值为额定功率×g3;

虚拟电厂标准调频容量申报上限值=日调节容量×g4;

独立储能、虚拟电厂总中标调频容量不超过该时段调频容量需求值×G2

现货市场运行期间,申报参与调频市场的独立储能日前现货市场按零出清充放电功率。

调频市场运行期间,按照收支平衡原则、以日清月结的方式结算调频补偿、分摊费用。调频市场结算与当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