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
总体要求提到:
市场协同建设:统筹推进电力中长期市场、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在交易时序、交易出清、市场结算等方面做好衔接,发挥电力中长期市场平衡电力电量长期供需、稳定电力市场运行的基础作用;适应新能源出力波动特点,实现灵活连续交易,推广多年期购电协议机制,稳定长期消纳空间。
跨区域交易衔接:促进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与省 (区、市) 电力中长期交易相互耦合,在经济责任、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动态衔接。开展跨电网经营区常态化交易,鼓励区域内省间交易机制创新,协同推进区域电力互济、调节资源灵活共享。
跨区域交易衔接: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统一标准开展市场注册、交易组织、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工作;电网企业在市场注册、交易组织、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环节,按统一标准与电力交易机构动态交互信息。
经营主体注册提到:
用户参与方式:直接参与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可通过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购买,但不得同时参与;暂未直接参与的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允许在次月选择直接参加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
价格机制提到:
价格制定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场价格机制总体原则;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制定价格结算实施细则。
成交价格形成:除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外,成交价格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组成,交易中分别明确;绿电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及力调电费等计算,按国家政策执行。
中长期合同电价:可签订固定价格,也可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
价格机制规定: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跨省跨区交易价格:由市场形成,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约束电量价格:因电网安全约束必须开启的机组,约束上电量超出合同电量部分的价格机制,在各地价格结算实施细则中明确。
价格上下限设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价格和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相关经营主体可提出建议;逐步推动月内等较短周期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限价与现货交易限价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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