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其中,部分内容如下:
1、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企业自愿、电网和发电企业双方约定的方式确定部分机组为可再生能源调峰。在履行正常调峰义务基础上,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调度,按照“谁调峰、谁受益”原则,建立调峰机组激励机制。
2、为平抑可再生能源发电波动,调峰机组应优先增加或压减出力,调峰能力应至少满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煤电机组,出力至少能降到额定容量 50%以下;30 万千瓦以上的机组,出力至少能降到额定容量 60%以下。出力低于 60%的部分视为为可再生能源调峰的压减出力部分。一般地区可实行轮流 7-10 天的停机调峰;调峰困难地区或困难时段,视情况延长停机调峰的时间。
3、逐步改变热电机组年度发电计划安排原则,坚持“以热定电”,鼓励热电机组在采暖期参与调峰。安排为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热电机组,在国家出台相关统一技术标准之前,热电比高于 50%的,调峰能力应达到 50%,热电比低于 50%的,调峰能力应达到 60%。
4、根据建立优先发电制度的要求,对于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按照高于上年本地火电平均利用小时一定水平安排发电计划,,增加的利用小时数与承诺的调峰次数和调峰深度挂钩。
5、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因调峰无法完成的优先发电计划,通过替代发电交易给其他机组。
6、鼓励自备电厂纯凝汽发电机组参与调峰。参与电网调峰时,如果增加受电量,增加部分可视同替代电量获得一定补偿;调峰能力达到 50%及以上的,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出售富余电量。
7、积极推进跨省区辅助服务市场化。开展旋转备用、事故备用共享。
8、建立跨省区灵活日前和日内交易机制,实现调峰资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动态匹配。
9、增加调峰能力。鼓励对机组进行改造,提高调峰能力10-20%;鼓励建设背压机组供热;合理布局规划、有序开发建设一批抽水蓄能、燃气等调峰机组,发展储能装置;提高发电机组调峰能力技术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