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原则方面,意见稿指出:
1.区内全覆盖。自治区范围内新建和已投运的新型储能项目产权实行强制登记托管,邻近省区储能项目可自愿参加登记托管。
2.监管无死角。通过建立新型储能项目产权统一登记托管机制,对储能项目的增量、流量、存量进行统一管理。
新型储能主体须将储能项目通过自治区储能产权登记系统报备,获取新型储能产权统一登记编码,明确标示“拟建”“在建”“竣工”等建设进度相关情况,完成初始登记。新型储能项目初始登记编码是获取储能产权证和通过项目备案的必备要件之一。
已完成初始登记的储能项目在竣工验收60个工作日内,由新型储能主体通过自治区储能产权登记系统向专业机构提交确权登记申请。专业机构按照新型储能主体提供的统一登记编码完善相关信息,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核实新型储能项目土地使用情况后,由专业机构进行确权登记,颁发储能产权证。
储能产权证按照储能项目建设方式分为自建(C1类)、配建(C2类)、独立储能(C3类)三大类,包括储能项目土地、设备、企业所有者、抵质押备案登记等关键信息,作为新型储能主体权属登记、托管、变更、流转等基本依据。
流转管理方面:
将储能产权证纳入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准入条件,自治区各电力交易机构依据储能产权证办理入市准入、现货交易等相关业务,确保新型储能市场规范化运营。
专业机构参照国有资产交易制度规定,起草新型储能项目资产流转操作指引,制订新型储能产权交易流转流程,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市场为储能主体提供交易、流转、增信、金融支持等环节一站式专业化服务。
专业机构通过网站、APP等信息渠道,公开披露新型储能产权相关信息,并定期推送自治区相关部门,为其科学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