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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正式发布,2027年1月1日起执行
在 2026-10-08 发布

2026年9月30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

适用范围:

对服务于安徽电网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按规定给予容量电价,并实行清单制管理。

容量电价标准:

  • 容量电价水平以安徽省目前煤电容量电价标准(165元/千瓦·年,含税)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
  • 具体折算比例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满功率(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安徽电网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
  • 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为6小时,后续将根据我省负荷变化和电力系统需求等因素调整。
  • 容量电费由电网企业根据项目申报的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按月计算,并滚动清算。

容量电费分摊:

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存量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纳入项目清单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新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

容量电费考核: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于每月20日前向电网企业申报次月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

电站实际最大放电功率或单次放电电量未达到市场出清曲线或计划曲线的98%,发生一次记一次考核,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

因电网需要临时调整或其他非自身原因造成考核不合格的,当日不纳入统计。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项目,取消其容量补偿资格。

完善电费结算规则: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格根据项目所在节点,按市场规则执行;

  • 未参与市场期间,充放电价格按用电侧、发电侧实时市场统一结算点价格执行。
  •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不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功率因素考核;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相关主体:

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需要,更好统筹电力安全稳定供应、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资源经济高效配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容量电价政策

(一)适用范围

对服务于安徽电网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按规定给予容量电价,并实行清单制管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清单制管理要求及项目具体清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容量电价标准

容量电价水平以我省目前煤电容量电价标准(165元/千瓦·年,含税)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具体折算比例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满功率(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安徽电网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为6小时,后续将根据我省负荷变化和电力系统需求等因素调整。容量电费由电网企业根据项目申报的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按月计算,并滚动清算。

(三)容量电费分摊

存量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纳入项目清单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新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四)容量电费考核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于每月20日前向电网企业申报次月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电站实际最大放电功率或单次放电电量未达到市场出清曲线或计划曲线的98%,发生一次记一次考核,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因电网需要临时调整或其他非自身原因造成考核不合格的,当日不纳入统计。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项目,取消其容量补偿资格。

二、完善电费结算规则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格根据项目所在节点,按市场规则执行;未参与市场期间,充放电价格按用电侧、发电侧实时市场统一结算点价格执行。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不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功率因素考核;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三、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合理统筹规划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布局,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电网企业要对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及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等信息。

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纳入容量电价范围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在给予容量电价补偿后,不再执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特定场景下新型储能调度运行结算工作的通知》(皖发改能源〔2025〕568号)确定的补偿标准。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