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安徽发改委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发布。
适用范围
对服务于安徽电网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含租赁、自建)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可按规定给予容量电价补偿,并实行清单制管理。项目具体清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明确。
容量电价水平以安徽省目前煤电容量电价标准(165 元/千瓦·年,含税)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
具体折算比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满功率(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安徽电网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 1)。
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为 6 小时,后续将根据安徽省负荷实际和电力系统需求等因素调整。
容量电费分摊
新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容量电费考核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于每月20日前向电网企业申报次月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
电站实际最大放电功率或单次放电电量未达到调度提前下达指令的98%,发生一次记一次考核:
完善电费结算规则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格根据项目所在节点,按市场规则执行;未参与市场期间,充放电价格按发电侧、用电侧实时市场统一结算点价格执行。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