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4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印发《广东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接入10(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并对外提供服务的新型储能电站,其他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运行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对电化学储能电站提出的要求,其他新型储能电站可参考执行。
选址方面,电化学储能电站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应充分考虑安全条件,不应贴邻或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具有粉尘、腐蚀性气体场所,不应设置在重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锂离子电池厂房不应建设在地下、半地下、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或人员密集区。
鼓励拓宽新型储能电站应用场景,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在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微电网、“多站合一”、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动新型储能电站融合应用。
并网管理方面,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的建设,电网企业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电网企业应根据省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规划和总体目标,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统筹开展新型储能电站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加快新型储能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做好网源建设进度衔接,确保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的进度相匹配。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接网工程,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可自主投资建设,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运行管理方面,电网企业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优化新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规程和调用标准,科学调度新型储能电站,协助完善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机制,健全涵盖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的新型储能交易体系,推动新型储能全面参与电力市场,坚持以市场化方式为主优化储能调度运行。
新型储能电站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业主(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整改后仍无法满足相关安全要求的储能电站,应及时退役并报告原备案机关。新型储能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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