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电量负荷类虚拟电厂,根据调节能力适当放宽中长期偏差收益回收比例,其中:调节能力占聚合容量10%及以下,比例上限上浮5个百分点、下限下浮10个百分点;调节能力占聚合容量10%-20%,比例上限上浮10个百分点、下限下浮15个百分点;调节能力占聚合容量20%以上,比例上限上浮15个百分点、下限下浮20个百分点,提升填谷等灵活可调节服务能力,促进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电力有序供应和新能源消纳。
引导虚拟电厂试验示范项目与需求侧响应制度相衔接。虚拟电厂试验示范项目应当积极探索“常态自调+需时调控”的调节机制,作为需求侧主体参与相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等,按市场规则获取经济收益。
鲁发改运行〔2025〕279号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