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主体:工信部、环保部在企业布局、生产能力、禁止建设的项目、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节能与回收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说明。
其中,在“生产能力”中规定,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现有企业同一厂区年产能则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企业,同一厂区年极板产能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建设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该《准入条件》的出台将大幅提高铅蓄电池行业的准入门槛,对该行业的整顿力度将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