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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详情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讨论稿下发
在 2012-05-08 发布
《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
》
已经下发各省,但正式规划出台日期目前仍未确定。
讨论稿要求,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经济总量、电力消费总量以及电力输送能力,确定四类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地区。按照要求,
内蒙古、甘肃、吉林等一类地区的电力配额指标百分比分别为
15%
、
10%
,河北、山西、山东等二类地区为
6%
,江苏、湖南、福建等三类地区为
4%
、
3%
,浙江、湖北、海南等四类地区为
1%
。
值得注意的是,讨论稿首次明确提出电网覆盖区域内电网企业需承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指标,到
2015
年,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以及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承担的保障性收购指标分别为
5%
、
3.2%
、
15%
以及
10%
。
此外,
讨论稿中还明确要求大型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占自身比例要达到
11%
,总发电量要达到
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