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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价格政策通知》征求意见稿
在 2013-03-18 发布


近日,国家发改委向部分政府机构、相关光伏发电企业下发了《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价格政策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对下一步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提出了新的实施方案。

新的《意见稿》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将全国分为四类太阳能资源区,制定了相应的标杆上网电价。

Ⅰ类资源区:0.75元/千瓦时,包含地区:青海海西、海北、果洛、玉树;
Ⅱ类资源区:0.85元/千瓦时,包含地区:新疆、宁夏、内蒙古、青海西宁、海东、海南、黄南、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四川阿坝、甘孜、云南丽江、迪庆;
Ⅲ类资源区:0.95元/千瓦时,包含地区: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山西大同、朔州、忻州、陕西榆林、延安、云南省除二类地区外的其他地区,甘肃省除二类地区外的其他地区;
Ⅳ类资源区:1元/千瓦时,包含地区:除前面的Ⅰ、Ⅱ、Ⅲ类地区外的其他地区

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电价,以下相同)的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进行补贴。

分布式发电电价补贴为0.35元/千瓦时,补贴资金同样来自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并由电网企业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转付。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入电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进行收购。分布式光伏电价将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