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做好电力市场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布。
主要内容:
1、竞争性市场试点。已批准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地区,尽快制定电力市场改革方案、培养市场主体、积极申报参与试点;
2、中长期市场建设。未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重点搞好工商业用户(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为主的中长期市场交易。选择直接交易的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计划外富裕电力,可参与市场交易,9号文发布后新投产机组,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强制退出的,3年不准参加直接交易;扩大交易规模,2016年工业交易量占总工业量的30%,2018年工业100%电量全部开放,2020年商业用电全部开放;制定实施细则,市场化方式开展电力交易、可中断负荷、调峰、调压等辅助服务交易;加快推进跨区跨省交易市场化,建立统一开放的跨省跨区交易市场;
3、积极培育市场主体。积极培养售电公司,允许售电公司代理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或提供售电服务、综合能源服务。
4、推动交易机构组建。开展试点的地区,组建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未开展试点的地区,暂维持电网企业内设的方式。
5、辅助服务机制。
2016年底初步建立电力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用户可签订保供电协议、可中断负荷协议等合同。
现货试点地区开展包括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交易。电力调度机构测算需求量,交易主体报价,调度按价格优先的市场机制购买,成本由批发市场中购电主体承担,调节的额外电量按时是平衡市场出清价格结算。
非现货市场,进一步完善“两个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