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要内容:
1、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2、为促进新能源消纳和优化系统运行,水力发电中的调峰机组和大型机组享有靠前优先顺序。
3、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
4、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受限地区,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予以公布,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可再生能源装机投产情况对各地区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适时进行调整。
5、不存在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的地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其资源条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额收购。
6、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发电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时不参与市场竞争,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
7、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受非系统安全因素影响,挤占电量,相应挤占机组要给与可再生能源补偿,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限电补偿费用标准按项目所在地对应的最新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或核定电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