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完成后,《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序放开配电业务管理办法》也落地在即。
据悉,两个办法规定:
配电网运营者不得跨供电营业区从事配电业务,配电网运营者不得同时经营供电营业区内的发电企业。
增量配电项目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的原则,必须经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准。
由电网企业内部承担电力交易机构职能,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全资子公司或者会员制以外组织形式且售电公司由电网与发电企业合资组建的,能源监管机构及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等四种情况下,电网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暂不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
一些评论:
一方面避免供电网重复建设,实质意在限制配电跨区运营与发配售一体化。目前,电网公司旗下均设有发、配、售企业,而现在政策却限制发配售一体化,实则是维护电网公司的利益。
改革初期,配电网运营权仅授予国有企业,将民企挡在门外。
对于电网在竞争性售电市场中有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