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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
在 2016-05-30 发布


       (一)对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1.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备,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直流充换电设施补贴上限标准:600元/kW;交流充换电设施补贴上限标准:300元/kW。

       2.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度电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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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光伏一体化储能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对设备投资(不含光伏发电) 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暂不设千瓦补贴上限。

       4.对充换电企业在沪建设的企业平台,按设备投资的3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单个企业平台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二)组建市级平台,政府对市级平台早期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

       1.支持市级平台加快建设,对2016—2020年间,市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50%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

       2.为支持市级平台初期运营,对市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比例见下表),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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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充换电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电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充电服务费: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2016年7月1日前,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6元;2016年7月1日后,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3元。以后将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