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贵州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发布。
定义:电力市场交易是指已在贵州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交易。
市场成员: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规则》对各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
市场主体指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含配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含供电企业)等。市场主体指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含配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含供电企业)等。
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
市场交易合同、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合同:电力交易中心可制定统一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电能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
市场主体签订市场化交易合同应在生效前的7 个工作日到电力交易中心登记。
交易品种:电力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跨省跨区交易等。
交易方式:市场化交易主要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和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交易周期:各类交易品种可以按多年、年、季、月交易周期开展,具备条件后可按周、日前及日内组织交易。
交易价格:市场交易价格是由市场交易主体通过自愿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市场化方式成交的价格,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预。
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结算价格: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购电价格(结算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发电企业售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和国家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组成。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市场交易主体交易报价每千瓦时申报最小单位为 0.01 分。
交易组织: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首先确定政府间协议的跨省跨区电量合同,其次确定计划电量合同,再次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最后开展集中竞价交易或挂牌交易。开展月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次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或挂牌交易。每年 11 月 10 日前,电力交易中心综合考虑用电形势、发供电计划和上年实际,拟定次年电力交易方案报市场管理委员会,交易方案包括次年开展交易的交易规模、交易品种、交易周期、交易方式、交易次数、交易时间及交易约束条件等。
集中竞价交易:电力交易中心应在集中竞价交易开市前 5 个工作日发布交易公告,明确交易规模以及开市、闭市时间。电力用户申报价格为电量电价,用户申报电价扣除对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下称“用户申报折算价格”)作为报价排序依据。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对发电企业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用户申报折算价格由高到低排序。最低报价的发电企业与最高报价的用户匹配,依次类推直至匹配电量达到公布的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或者一方可成交的电量全部匹配完。成交价格为用户申报折算价格与卖方报价的平均值。如用户申报折算价格低于卖方报价则不成交。
挂牌交易:挂牌交易启动后,参与挂牌交易的摘牌方(发电企业、售电企业或用户)进行摘牌,并按照摘牌申报时间依序形成预成交合同。电力交易中心对摘牌意向进行汇总,按照批准的交易方案和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摘牌意向进行匹配,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