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了关于征求《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送审稿)》等有关规定修改意见的函。送审文件包括《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交易规则》、《云南富余水电跨区跨省月度市场化交易规则》、《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管理办法》。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交易规则》:
售电主体:并网,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的省(区)电网公司,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厂
购电主体:省(区)电网公司、广东、广西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
发电合同出让主体:售出年度基数电量或市场化合同电量的电厂
发电合同受让主体:其他购入年度基数电量或市场化合同电量的电厂
输电主体:电网
月度交易的形式:月度协议计划、月度增量交易、月内临时交易、月度预招标(顺序:月度协议计划、月度发电合同转让、月度富余电力增量交易、月度预招标交易、月内临时交易)
月底交易的申报价格、申报电量:申报电量最少为0.1万千瓦时,申报电价最少为0.001元/千瓦时,售电主体申报电价上限为上网电价,下限为0.1元/k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