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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绿电直连新政:支持存量企业电气化改造,储能用电不计能耗碳排放,减排量可用于指标置换
在 2026-07-19 发布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中深化绿电直连应用实施若干措施的通知》,从新建项目准入、存量企业改造、评价机制完善及事中事后监管四个方面推出十条具体措施,旨在提高重点用能单位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重点内容如下。
新建项目:推动新建高耗能项目配套建设绿电直连
钢铁、水泥、电解铝、多晶硅、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五大重点行业新建项目,必须落实自治区年度绿电消费比例目标,优先采用绿电直连、绿电交易完成指标。
政策鼓励符合绿电直连条件的高耗能项目规划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新能源、单用户或多用户绿电直连设施,鼓励新建煤电项目厂用电谋划单一用户绿电直连,鼓励 “源荷一体” 就近消纳模式。
入驻国家级、自治区级零碳园区的新建项目,优先推行绿电直连;落实绿电直连的项目,在节能审查、碳排放评价中予以正向标注、优先支持。
存量项目:鼓励存量高耗电企业发展绿电直连
支持煤炭、油气等化石能源为主的高耗能企业实施电气化改造,接入周边新能源开展绿电直连升级,推动现代煤化工、冶金、化工行业开展绿氢耦合、绿氢冶炼等改造。
稳定运行绿电直连设施的企业,在能源审计、能效诊断、重点用能单位评价中予以正向记录加分。存量企业为绿电直连项目配套的储能用电量全部计入非化石能源消费,不增加能耗、碳排放约束。
存量企业、自备电厂依靠绿电直连、绿电交易新增的非化石能源消费量与碳减排量,可作为区域新建 “两高” 项目能耗、碳排放置换来源,也可抵消非 “两高” 项目能耗碳排放影响;企业自身减排量可优先用于自身改扩建项目碳排放置换,对应项目能评碳评优先办理。
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
新建项目审批阶段须签订非化石能源及绿电消费履约承诺书,明确绿电消费比例完成方式,确定各年度绿电消费量及比例。
项目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测算,须区分直连绿电、外购绿电、火电用电等,核算不合规的不予通过评价。
建立自治区差异化评价规则,对绿电消费比例高的项目,在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中优先支持。
文件还建立全周期管理与监督机制,将企业绿电直连运行、非化石能源消费情况纳入能源审计、节能验收、日常检查,建立专项管理台账。
未按批复建成投运、绿电占比不达标、绿电设施闲置不用的项目,不予通过节能验收,不得投产。对绿电直连、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高、能效水平先进的高耗能企业用能排碳需求应予以合理保障。项目投产后碳排放、绿电指标未达批复要求的,须通过绿电替代改造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其新项目节能、碳排放评价申请;整改达标后解除管控,后续审批给予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