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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元/千瓦·年!辽宁容量补偿机制征求意见,执行期1年
在 2026-06-03 发布

2026年6月2日,辽宁省发改委关于《关于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发布,随文发布《关于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辽宁省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电费扣减办法(征求意见稿)》《辽宁省发电侧运行成本调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辽宁省电力市场报价替换办法(征求意见稿)》《辽宁省发电侧运行成本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关于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1年。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实施范围:本通知实施范围现阶段包括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及省间外购电(目前暂考虑直流通道送电方式),未来可结合电力市场建设情况扩展至天然气发电、抽水蓄能等其他电源。

纳入补偿范围的新建煤电机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正式商运的次月起执行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可靠容量补偿标准:本年度可靠容量补偿标准按照370元/千瓦·年(含税)执行,执行期限1年。

可靠容量补偿电费结算:电源当年可获得的可靠容量补偿电费,按当年核定的可靠容量、可靠容量补偿标准、容量供需系数三者的乘积,减去上一年度的差额容量、可靠容量补偿标准、容量供需系数三者的乘积计算确定。

可靠容量补偿电费由省电力公司按月结算、按年清算。月度结算时,按当年核定的可靠容量、可靠容量标准及容量供需系数执行;在对上一年度进行年度清算时,按上一年度的差额容量、可靠容量标准及容量供需系数进行扣减,并平均分摊至当年度各月。

可靠容量补偿电费分摊:可靠容量补偿电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用电量、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充电电量、省内抽水蓄能抽水电量及外送电量进行分摊。

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后,煤电中长期交易价格下限调整为电力现货市场出清价格下限;省内煤电机组签订的年度及月度中长期交易合同中,一定比例电量执行现货市场价格,该比例按月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比例确定,其余电量可签订固定价格;对于省间外购电,鼓励按90%电量执行省内年度中长期交易均价,其余电量按省内现货市场价格执行,推动市场交易价格真实反映电力供需基本面;完善零售套餐价格形成机制,丰富零售套餐品种,适当提高调整频度,扩大零售用户交易自由度,加强零售市场信息披露,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红利充分传导至终端用户。

其他要求: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建立后,相关煤电机组不再执行原有容量电价。对纳入实施范围的电源,其可靠容量根据顶峰能力按统一原则进行补偿,公平反映不同电源对电力系统顶峰贡献。

可靠容量计算:对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等发电时长受限机组,其可靠容量按交流侧最大放电功率时长除以近3年全年最大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乘以最大放电功率确定(交流侧最大放电功率取年度较高及较低温度水平下实测放电功率的较小值,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时长大于全年最大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时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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