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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两个细则”正式印发:新型储能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
在 2022-12-30 发布

文 |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12月30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印发《西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西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西藏区、地两级调度机构装机容量10MW及以上的风电(含风储)、光伏(含光储)、光热场站等发电侧并网主体,储能容量10MWh及以上独立电化学储能(压 缩空气、飞轮可参照执行)等新型储能。


储能电站按调峰困难时段(11:00-16:00)所储存的电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每台机组每5分钟按以下规则计算补偿:储能电站储存电力,则补偿。




细则还要求新型储能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一次调频技术要求及指标计算、考核度量方法建下表。




关于印发《西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西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华能西藏雅鲁藏布江水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西藏分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西藏分公司、华电西藏能源有限公司、西藏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和新能源西藏分公司、西藏旁多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西藏区调及地调各有关并网主体: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等有关文件,我局组织制定了《西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西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并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1.西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西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