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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立独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165元/KW·年
在 2026-01-04 发布

1月4日,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湖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通知》,政策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1年。

明确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格机制

电网侧新型储能:直接接入公用电网、具备独立计量条件、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新型储能(包括独立储能和新能源场站外配建储能)应当按规则参与现货市场,充放电价格由市场形成,充电下网电量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电度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

未参与市场期间,充电下网电量执行相同电压等级代理购电两部制用户低谷电度电价扣减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的价格,放电上网电量执行代理购电价格,相关费用退减规则相同。
电源侧新型储能:应按规则参与现货市场,与所属新能源场站执行相同的发用电价格政策,整体结算电费。未参与市场期间,执行相同电压等级代理购电两部制用户的低谷电度电价。
用户侧新型储能:用户侧新型储能与所属用户视作一个整体,用电属性与所属用户一致,充电价格与所属用户执行相同价格机制,原则上不主动向电网放电。

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

执行范围

对电网侧新型储能中的独立储能,建立容量补偿机制,定期公布纳入容量补偿范围的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清单,享受容量补偿的项目不得租赁容量。

执行标准

月度容量电费按照月度容量电价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确定。

其中,月度容量电价=年度容量电价/12,年度容量电价暂按165元/千瓦·年执行;

月度平均可用容量=∑ (日可用放电功率×单次可持续放电时长÷10小时)/当月总天数。

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相关参数由新型储能项目于次月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日前可进行调整),由电力调度机构参照煤电容量电价相关规则进行认定。

容量电费结算

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按月滚动清算。

容量电费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按月核查相关项目实际 可调用能力并统计考核情况,参照煤电容量电价相关考核规则认定,作为容量电费结算依据。

项目实际最大放电功率或单次放电电量未达到日前申报值98%且未达到计划值98%的,发生一次记一次考核,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项目,取消其容量补偿资格。

若项目全年等效充放电次数偏低(电化学储能低于240次,压缩空气储能低于180次)当年容量电费回收20%用于冲抵系统运行费。

全年等效充放电次数=(实际充电量+实际放电量)/(额定充电+额定放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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