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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章程

2020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 China Energy Storage Alliance,缩写CNESA。

第二条 本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北京明物新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睿能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索英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集盛星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今日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立足于储能产业,充分发挥政府、电力系统、行业专家和储能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业内交流,推广储能技术的应用,共同推动储能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的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11号B座310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从事储能产业技术研究,标准制定,承办委托,专业培训,咨询服务,成果转化,共性技术平台,会议会展,国际交流,编辑专业刊物等。

(一)产业研究:依托联盟组建储能产业专家团队及研究团队,研究行业发展现状、深入分析储能技术、研究储能商业模式、解读储能政策、跟踪研究示范项目,为政策制定、投资决策等提供参考;

(二)政策推动:协助政府组织编制储能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协助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三)咨询服务:为政府、储能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第三方等提供产业、技术等咨询服务;

(四)报告、期刊杂志:根据不同定位,推出各类期刊、研究报告为会员提供产业信息服务;

(五)标准制定:组织制定储能领域的有关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成果转化: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工作、推动联盟成员间的联合研发和技术攻关工作;

(七)开展储能领域的相关检测、科技成果评价及推广工作,推荐新技术新产品,协助会员单位作好争优评优工作;

(八)会议与展览:通过举办研讨会、论坛、公益沙龙、展览等活动,加强业内交流,推动储能产业发展;

(九)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联盟会员与国际组织、国际知名企业开展交流考察活动,促进合作;

(十)投资与金融引导:通过资源共享和群策群力的协作机制,以金融为工具,以投资为助推,致力于推动储能产业的发展,打造完整的储能立体生态系统;

(十一)会员交流:促进联盟会员间联络,开展产业链上下游创新合作,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和企业管理经验,帮助会员宣传企业品牌;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委办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五)认同本团体理念,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中国储能行业发展贡献力量;

(六)未经联盟同意,不扩散传播联盟提供的会员专属服务内容,损害联盟利益;

(七)维护联盟声誉,不得诋毁或歪曲联盟的观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联盟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讨论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向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召开会员大会 30 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管理机关同意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

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

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不少于五人,但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 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理事长担任。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理事长俞振华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工作;

(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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