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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能监局:权益省有富余调节能力时,独立储能可参与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
在 2025-08-26 发布

8月25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征求《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型储能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发布。

原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好新型储能促消纳、保供应作用,推动储能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服务西北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组织起草了《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型储能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作为《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西北能监市场〔2024〕74号)的补充,并初步征求了各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现对修改完善后的《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型储能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25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xbjscjy@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如下:

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新型储能交易专章

(征求意见稿)

一、新型储能交易定义

(一)本专章所指新型储能交易是以新型储能电站充电电量和放电电量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

(二)新型储能交易是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组成部分,执行《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西北能监市场〔2024〕74 号),由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交易平台按照年(多年)、月(多月)、月内(旬、周、日滚动)等周期组织开展。

二、参与新型储能交易的经营主体

(一)参与新型储能交易的经营主体为独立储能电站。

(二)独立储能电站是指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电站。

(三)非独立储能电站具备条件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电站,作为经营主体参与新型储能交易。

三、建立健全新型储能交易机制

(一)交易组织

1.独立储能电站作为经营主体,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双重身份参与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独立储能电站充电时视为批发用户,放电时视为发电企业,同一独立储能电站不能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两种身份同时参与交易。

2.独立储能电站所在省份或控制区为独立储能电站权益省。独立储能电站应优先保障权益省的电力平衡和新能源消纳调节需求。当权益省有富余调节能力时,独立储能电站可以参加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

3.独立储能电站申报的充电电量或放电电量不应超过其充电或放电能力。

(二)交易方式

新型储能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挂牌和集中竞价交易。

(三)价格机制

1.独立储能电站充电和放电交易价格采用市场化模式形成。

2.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四)合同签订与执行

经合同转出方与转入方协商一致,可开展独立储能电站充电电量合同转让交易或放电电量合同转让交易。

(五)计量与结算

1.京交六部按照《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西北能监市场〔2024〕74 号)负责向省级交易中心提供独立储能电站参与跨省中长期交易成分的结算依据。省级交易中心将京交六部的结算依据作为结算边界,结合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省内交易的结算结果,一并向独立储能电站出具结算依据。

2.独立储能电站的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按照调度实际执行结果(调度计划执行曲线)进行结算。

3.独立储能电站的交易结算工作遵循采取日清分、月结算方式,分解各类型交易成分完成结算,电量不滚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