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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储能调峰补偿大幅下降,新增配建储能调峰补偿!南方两个细则修订
在 2024-12-19 发布

12月18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印发《南方区域“两个细则”主要修订条款》的通知,与新型储能有关的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部分辅助服务补偿标准。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 ,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各省新建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行办法规定分摊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调整了部分补偿标准,除了启停调峰补偿标准未降低外,AGC服务调节容量补偿、深度调峰补偿、一次调频超额积分电量补偿均被调低。

2、新增新能源配储调峰补偿。修订条款中明确,光伏电站/风电场在场内配建储能的,应在储能并网后6个月内按调度机构要求完成储能相关试验,需与光伏电站联合开展试验的应在光伏电站并网后6个月完成联合试验,并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具备资质的试验单位出具的能力检测证明资料。试验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同时提出,对配建储能满足等效全电量日平均循环次数大于1的充电电量按照2×R5(元/兆瓦时)的标准进行调峰补偿。

3、调整独立储能电站调峰补偿。当省(区)内10%煤电机组根据系统调峰需要获得深度调峰补偿时,对相应时段进入充电状态的独立储能电站充电电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原来的8×R5调整为12×R5(元/兆瓦时),R5的数值也有所调整,综合来看,调峰补偿大幅下降。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的R5分别由原来的0.099、0.0495、0.0744、0.0828、0.081元/kWh变为了当地平价新能源项目上网电价/12。

调整后,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充电补偿费用分别为:0.453、0.4207、0.3358、0.3515、0.4298/kWh

4、明确纳入“两个细则”管理时间。修订条款中明确: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电化学储能自容量达到 5 兆瓦/1 小时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其他新型储能(飞轮、压缩空气等)电站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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