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为充分发挥独立新型储能促进新能源消纳、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作用,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用电非高峰月份(2-6月、9-11月)独立新型储能调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调度运用方面,
1.独立新型储能非高峰月份充放电调用次数或充电时长根据新能源消纳及电网断面输送功率控制等需要确定,优先纳入调峰平衡。现货等市场化机制建立并启用后,独立新型储能按照“市场优先、计划补充”原则,根据市场出清结果参与运用。
2.电力调度机构统筹安排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状态转换。在消纳新能源、促进电力平衡时,按照“能调尽调、公平公正”原则调用独立新型储能;在控制断面输送功率时,根据功率控制目标,按照“安全优先、效率优先”原则调用断面内独立新型储能。在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必要情况(以下简称“紧急必要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直接调用新能源配建的新型储能。
3.新能源配建的新型储能,通过技术改造满足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后,可向省能源局申请认定为独立新型储能,原配建(租赁)协议继续执行。光伏和风电项目应落实全生命周期内配储的要求,鼓励其与独立新型储能签订 5 年及以上长周期租赁协议。额定时长为 2 小时的独立新型储能,租赁给配建储能时长为 1 小时的新能源项目时,执行 0.75 容量等效系数(即 1 万千瓦/2 万千瓦时等同于 1.5 万千瓦/1.5 万千瓦时),具体项目租赁容量占比以公示清单为准。
补偿结算方面,
4.独立新型储能非高峰月份充电电量价格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的 60%结算,放电电量价格执行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紧急必要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用的新能源配建新型储能,其被调用时段从公网下受电量电价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的 60%结算。
5.独立新型储能和紧急必要情况时直接调用的新能源配建新型储能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
6.独立新型储能和紧急必要情况时直接调用的新能源配建新型储能,非高峰月份充放电价差损益从尖峰电价收入中分摊 40%后,由光伏、风电新能源业主(不含脱贫攻坚光伏、乡村振兴风电)及未实施调峰灵活性改造并验证的公用燃煤机组(不含设计运行寿命剩余 5 年及以内,以下简称“未改造燃煤机组”)按照当月上网电量分摊,并在其上网电价收入中扣除。其中,
未配建新型储能的光伏分摊电量按照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 100%计算;
按要求已配建新型储能的光伏及未配建新型储能的风电分摊电量按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 40%计算;
按要求已配建新型储能的风电分摊电量按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 20%计算;
未改造燃煤机组分摊电量按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 2.5%计算。
7.现货等市场化机制运行后,参与安徽调峰市场并中标的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量分别扣除调峰市场电量后,按本规则结算;参与安徽调峰市场并中标的新能源配建新型储能项目,公网下受电量中调峰市场电量部分按购售电合同规定执行。现货市场月度及以上长周期结算试运行期间,独立新型储能及新能源配建新型储能不享受本文件电量电价补偿政策。
8.省能源局按月公示独立新型储能清单并汇总反馈省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于次月 5 日前在电力交易平台/网上国网公示上月独立新型储能、新能源配建新型储能和未改造燃煤机组调用情况,并于次季度第二月 25 日前公示上季度拟分摊充放电价差损益情况后完成资金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