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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储能政策月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下的储能定位
在 2021-04-24 发布


编者按:当前,政策和市场环境是促进我国储能产业发展的关键。在进入“十四五”发展的新阶段,储能在未来我国能源体系建设中的关键地位越发突显,面对储能商业化和规模化发展的需求,储能联盟一直在努力协同联盟会员企业积极引导储能政策和市场环境的改善。自2020年3月起,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每月定期向产业同仁分享储能直接支持政策信息,望各方与储能联盟一同探讨,推动政策研究工作,期望支持各应用领域储能发展的配套政策尽快落地出台。


【储能直接支持政策2021年3月报】
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下的储能定位

2021年3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指出,在“十四五”碳达峰的关键期和窗口期,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控制化石能源总量,着力提高利用效能,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在新型电力系统下,储能也是支撑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接入和消纳的关键技术支撑,储能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创造未来我国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基础。“十四五”要推动储能规模化和商业化发展,发挥其在电力系统中稳供应、促消纳的关键作用,全面助力能源结构转型调整,实现电力系统乃至能源系统的综合效益最优。


过去,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中,曾提出高效储能与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新兴产业支撑作用,目标努力形成一批新增长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中,再次提出了储能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努力谋划布局一批未来产业。同月,国家电网公布《“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储能作为重要的技术支撑,将发挥系统性调节作用,而方案中所提及的需求响应长效机制和储能价格机制也是支撑储能商业化发展的关键,而机制破局的核心还在于对应服务的成本分摊机制,我国储能的发展离不开电网企业的参与和推动。


国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曾明确储能作为市场成员的主体身份,《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曾明确执行带负荷曲线的中长期交易。湖北在《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中率先明确储能作为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提出用户用电价格中含辅助服务费用,这是辅助服务费用向用户传导的关键一步,也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步,未来对高性能储能参与市场获取价值回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用户偏差电量要考虑其参与市场服务所造成的影响,储能既制造影响也可减轻偏差风险,这也提高了用户精细化管理自身用电水平的需求。《关于征求<青海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也明确了储能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身份,实现了所谓“全国首个储能电站参与共享储能市场化交易”。《关于将储能设施纳入四川自动发电控制辅助服务市场试运行的通知》则确了储能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基本要求,但由于调频项目尚没有长时配置需要,其政策所提市场准入要求还需与系统实际需要相匹配。


在低碳发展大趋势下,储能与新能源配套发展势不可挡。过去,在各地要求新增新能源项目配置储能的过程中,形成了消纳责任转嫁的逻辑,并且普遍规避了商业化发展的核心问题。与此同时,各主体承担储能部分投资风险的商业思路出现。国家能源局也在《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共享建设思路,即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储能等新增并网消纳条件,且电网企业要保障项目并网。与此同时,原“两个一体化”文件获得更新,《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在“30,60”目标下,“一体化”综合利用于能源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更加突出,储能配置既是必须但也要适度。另一方面,“一体化”综合利用还要兼顾商业化发展逻辑,想要全面实现综合成本最优(并非绝对最低),还要由市场体现能源高效、低碳、绿色发展的社会效益。未来,所谓的联合储能和独立储能,或是发电侧、电网侧和用户侧储能等,都不将是作为独立主体而存在,储能作为电力系统中的一环,这些可被电网调度并为电力系统提供服务的储能系统将成为“一体化”综合能源项目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地方来看,安徽省《关于建立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2021-2023 年)的通知》、陕西省《关于促进陕西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贵州省《关于下达贵州省2021年第一批风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和《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新疆自治区《关于有序推动2021年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相关工作的通知》、江西省《关于做好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有关工作的通知》、广西省《关于征求2021年度平价风电、光伏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有关意见的函》、甘肃省《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新能源存量项目建设工作》、山东省《关于开展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等都再次重申了新能源与储能协同配置需求。山西省朔州市《朔州市能源局打造百亿级储能产业链行动计划》以及《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都分别从储能产业发展和储能技术应用角度提出了宏伟目标。随着弃电缓解,部分地区新能源规模化建设再次启动,这又将带来新的消纳和稳定系统供应问题出现,而要求新增项目配置储能的商业化问题也急需得到解决,这为区域新能源的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宁夏在印发《关于加快促进自治区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之后,本月发布《自治区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科技支撑行动方案》,现提出支持电池技术研发和系统集成技术应用。


自去年西安交大落实储能学科建设后,在《储能技术专业学科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4年)》指导下,2021年,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公布2020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包含北京科技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北电力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长沙理工大学、青海大学等等共25所高校增设了“储能科学与工程”专业。截至当前,全国共有17省市26所高校设置了“储能科学与工程”专业,夯实了储能产业化发展的基础。


总之,进入三月以来,政策确有频发迹象,但仍缺少触及储能核心问题的机制突破,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下的储能定位看似明朗,却又要重新梳理逻辑,急需提升储能产业发展的战略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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