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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发布
在 2012-08-14 发布

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6日正式发布。《规划》包括了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
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可再生能源新增发电装机1.6亿千瓦,其中常规水电6100万千瓦,风电70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200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750万千瓦,到2015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争取达到总发电量的20%以上。
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应用形成较大规模。建立适应太阳能等分布式发电的电网技术支撑体系和管理体制,建设30个新能源微电网示范工程,综合太阳能等各种分布式发电、可再生能源供热和燃料利用等多元化可再生能源技术,建设100个新能源示范城市和200个绿色能源示范县。
可再生能源重点工程:
重点发展水电,建设十个千万千瓦级大型水电基地。大型风电基地。海上风电。太阳能电站基地建设。生物质替代燃料。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
风电发展重点:
三北等地区的大型风电基地建设。内陆中小型风电,就近接入电网消纳。中部、南部地区分散式风电接入。沿海地区因地制宜建设海上风电项目。
太阳能发展重点:
集中开发和分布式发展相结合。青海、甘肃、新疆等地区建设太阳能发电基地,探索水光互补、风光互补的太阳能发电建设模式。城镇建筑结合的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系统,与生物质能等其它新能源和储能技术结合多能源互补的新能源微电网系统。偏远地区,用户光伏发电系统或小型光伏电站。内蒙、甘肃、青海、西藏、宁夏等地区开展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
推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
绿色能源示范县,到2015年,建成200个绿色能源示范县和1000个太阳能示范村。新能源示范城市,到2015年,建设100个新能源示范城市及1000个新能源示范园区。新能源微电网示范工程,开展以智能电网、物联网和储能技术为支撑、新能源发挥重要作用的微电网示范工程,形成千家万户发展新能源以及“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剂”的新局面。到2015年,建成30个新能源微电网示范工程。
保障措施:
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考核制度,明确各地区和主要能源企业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和要求。
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对各省(区、市)全社会电力消费量规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
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和财税金融政策。积极探索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新机制。健全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体系。加强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