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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售电侧改革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指导意见》发布
在 2016-04-26 发布


       主要内容:

       资产总额2千万-1亿元人民币的,年售电量不超过6-30亿千万时;资产总额1亿-2亿元人民币的,年售电量不超过30-60亿千万时;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

       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可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开展售电业务

       电网企业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售电公司,不能获得配网运营权,应确保市场化售电业务与输配电、调度、非市场话售电业务等隔离,独立运营。在排除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电网企业注册的售电公司方可在其配网经营权范围内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

       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可进入售电改革试点,市场化交易电量不计入发电计划,暂不开展跨省跨区交易。

       试点范围内居民、农业、重要公共事业、公益性服务电量,不参与售电侧改革试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达标的新增经营性电力用户,除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外,均纳入售电侧改革试点,分布实施市场化交易。自2015年11月28日起,试点范围内,未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电协议的,视为新增电力用户。存量电量经营性用户及其同址扩容新增电量暂不纳入此次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