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
新能源项目可报量报价参与市场交易,也可以接受市场形成的价格,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直接或通过聚合方式参与市场交易。根据电力市场建设情况,逐步放开生物质等各类电源进入市场参与交易。
不得向新能源不合理分摊费用,不得将配置储能作为新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鼓励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
存量项目:
项目范围:2025年6月1日以前全部核准(备案)容量并网且在2025年黑龙江电网优先购电优先发电计划中享受优先上网电量的新能源项目。
机制电量:妥善衔接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电量政策,规模上限不高于现行保障性收购电量,新能源项目在规模范围内每年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的电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
机制电价:与现行保障性价格政策保持一致(黑龙江省燃煤基准价为0.374元/千瓦时)。
执行期限:按存量项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时间与投产满20年对应时间较早者确定。
增量项目:
项目范围:2025年6月1日(含)起投产的新能源项目(不含外送配套电源)。
机制电量:增量项目第一年纳入机制电量与现有新能源非市场化比例衔接,第二年及以后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单个项目申请纳入机制的电量应适当低于其全部上网电量。为引导行业竞争,竞价时设置申报充足率下限。
机制电价:通过每年10月组织已投产和未来12个月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分为风电、太阳能发电两类组织竞价,如单一类别竞价主体较集中或整体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竞争时,不再分类组织,统一合并竞价。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竞价上限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得高于煤电基准价,竞价下限初期可按照先进电站造价水平折算度电成本确定。未竞价成功的项目可在以后年度继续参加机制电价竞价。
执行期限:考虑回收初始投资暂定为12年。
本方案自2025年12月31日起实施,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