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能源局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建设的通知》(内能源电力字(2025)120号),通知规定,对纳入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规划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的放电量执行补偿,补偿标准一年一定,每年9月底前公布次年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明确后执行时间为 10 年。其中2025 年度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补偿标准为 0.35元/千瓦时, 2025 年 6 月30日前不能开工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不执行 2025年度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