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印发《冀北电网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细则适用于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针对独立储能开展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和容量租赁交易相关规定。当电力现货市场具备运行条件后,逐步向现货市场过渡和融合。
通知明确,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市场主体包括独立储能主体、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容量租赁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独立储能主体、需建设配建储能的新能源发电项目。
独立储能、新能源发电项目满足注册条件时,可申请参与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容量租赁交易。
独立储能注册条件要求接入公共电网,规模不低于10MW/2小时,且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具备合格的检测报告;取得安全性评价报告与消防验收报告。
关于容量租赁交易,独立储能自建成并网,完成市场成员注册后,即可开展容量租赁,最大可出租年限暂定为15年。独立储能为售方,需配建储能的新能源企业为购方。独立储能容量租赁交易单位为兆瓦,最小量纲为0.1兆瓦,充(放)电时长不低于新能源电站需配建储能要求。
独立储能参与容量租赁交易价格通过交易平台市场化方式形成。独立储能参与容量租赁交易,初期按照平稳起步的原则,可视情况合理设置交易价格上、下限,待市场成熟后逐步取消。交易合同价格经购售双方协商一致后,每年可修改一次。
独立储能租赁的容量不能达到电网运行相关要求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按月出具证明,明确当月容量未达要求的具体日期及详细情况。每日出现一次,将日均容量租赁费用的1.2倍在当月容量租赁费用中扣除,每月按日累计,不影响与之达成容量租赁交易合同的新能源企业按合同约定价格支付容量租赁费用。
优先支持新能源项目租赁相应时长的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租赁时长不一致的,可租赁一家或多家独立储能项目满足配储功率和电能量要求。电能量不满足要求的,按比例折算容量差额。需配建储能的新能源企业未能足额租赁储能容量的,按照全网当月容量租赁均价的1.2倍支付差额部分容量租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