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高新区举办2023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本办法是天津市首个针对新能源产业出台的专项政策,分别从企业引育、企业成长、技术创新、人才引进、应用示范、生态营造等6个维度,对高新区内从事动力电池、太阳能、风能、氢燃料电池、双碳等新能源产业研发、生产、应用的企业进行真金白银支持。
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局主要负责同志介绍,《办法》在制定过程中体现了四点创新:一是应用示范方面,鼓励企业进行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通过探索“光伏+”类创新应用,促进产业发展;二是储能建设方面,高新区支持企业发展分布式风光储项目建设,促进高新区储能产业发展,实现对节能降碳的正面引导;三是产业链协同方面,支持高新区新能源规模以上企业购买区内企业产品,促进高新区新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四是生态营造方面,鼓励、利用各类社会组织的资源优势,引荐制造型、科技型新能源企业落户高新区,不断提升新能源产业优势。
办法中提到,对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1GWh、5GWh、10GWh的电池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在高新区实际投运的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项目投资方资金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24个月,补贴标准为 0.5元/千瓦时,单个项目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促进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产业链要素支撑,切实落实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无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且从事动力电池、风能、太阳能、氢燃料电池等相关新能源产业研发、生产、应用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盈利性组织等。
本办法中所指“新引进企业”为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高新区注册(含迁入)的新能源企业。
第一条【企业引育奖励】对自注册或迁入起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新引进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予以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在高新区内租赁生产、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新引进企业,按照当年实际足额支付房租金额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比例为:华苑科技园50%、海洋科技园60%、渤龙湖科技园70%。
第二条【企业成长奖励】对生产制造型的新引进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成长奖励。
第三条【技术创新奖励】新引进企业采购生产研发设备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生产研发设备采购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进入工信部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名单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异质结(HJT)、钙钛矿等下一代光伏电池、预锂化、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风电叶片轻量化、风电数字化等技术研发项目,成功获批市级及以上“揭榜挂帅”类项目的,每成功获批一次,给予申报企业技术创新奖励20万元,累计不超过60万元。
第四条【人才引进奖励】对当年成功引进不少于10名研究生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职称)人才(其中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10%)的新引进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条【应用示范奖励】对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1GWh、5GWh、10GWh的电池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纳入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光伏+5G”、 “光伏+充电”等“光伏+”类创新应用项目,给予投资方0.1元/瓦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储能建设补贴】对在高新区实际投运的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项目投资方资金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24个月,补贴标准为 0.5元/千瓦时,单个项目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产业链协同奖励】对高新区内规上企业采购新能源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单笔采购订单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给予实际支付金额2%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生态营造奖励】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及各类社会组织引荐制造业新能源企业落户高新区,每引进一家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新引进企业,给予引荐单位一次性20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社会组织、企业联合高新区管委会共同举办的新能源产业领域的招商推介活动(含论坛、会议等),按活动实际费用的50%给予奖励。同一单位享受奖励金额根据举办地位于天津市内及市外,每年累计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政策申请截止到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