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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
在 2017-04-17 发布


一、加快组织发电企业与购电主体签订发购电协议(合同)。

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逐步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尽快组织发电企业特别是燃煤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用户及电网企业签订三方发购电协议(合同)。


二、逐年减少既有燃煤发电企业计划电量。

2017年,在优先支持已实行市场交易电量的基础上,其他煤电机组安排计划电量不高于上年火电计划小时的80%,属于节能环保机组及自行签订发购电协议(合同)超出上年火电计划利用小时数50%的企业,比例可适当上调,但不超过85%。2018年以后计划发电量比例,配合用电量放开进展逐年减小。


三、新核准发电机组积极参与市场交易。

对中发[2015]9号文颁布实施后核准的煤电机组,原则上不再安排发电计划,不再执行政府定价,投产后一律纳入市场化交易和由市场形成价格。


四、规范和完善市场化交易电量价格调整机制。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用户及电网企业签订市场化发购电协议(合同),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机制。


五、有序放开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跨省跨区送受电逐步过渡到优先发电计划和有序实现直接交易相结合,根据电源规划、电源类别和核准投运时间,分类推进送受电计划改革。


六、认真制定优先发电计划。各地按照中发[2015]9号文及配套文件精神制定优先发电计划,以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调峰机组等保障性电源发电需要。


七、允许优先发电计划指标有条件市场化转让。属于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优先发电计划,如不能实现签约,指标可市场化转让给其他优先发电机组。


八、在保障无议价能力用户正常用电基础上引导其他购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参与直接交易的购电主体,原则上应全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市场化交易的电量,政府相关部门将不再下达用电计划。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扩大电力用户放开范围,不受电压等级限制。中小用户无法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九、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十、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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