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海量经营主体涌入市场,形成了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全国注册经营主体已由2016年的4.2万家增长至目前的74.3万家,新型储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分布式电源、虚拟电厂以及智能微电网等经营主体纷纷进入市场。与此同时,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准入标准模糊、设置准入门槛、注册流程不统一、经营主体多头注册等问题,对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造成影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重要决策部署,完善市场准入制度,9月2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
文件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注册制度,规范市场注册工作流程,建立“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实现注册业务“一站式”办理,推动“一地注册、信息共享”,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规则》共8章51条,重点对注册基本条件、注册申请、信息变更、市场注销、异议处理、监督管理等做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促进市场注册业务全国统一规范。从国家层面强调了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提出了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业务的流程、审验标准、受理期限、公示要求,做到公开透明、统一规范。
二是推动“一地注册、信息共享”。各类经营主体均可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业务,要求各级电力交易平台应实现互联互通,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注册业务“一站式”办理。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营销三方管理系统要实现信息交互功能,提升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业务便捷性。
三是服务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与入市需求。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要求,充分考虑市场发展需要,以最简最优原则明确了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新型储能、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8类经营主体进入电力市场基本条件,更好地服务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入市,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四是明确市场注册业务全流程标准。完善各类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注销业务的全流程标准及要求。规定各类业务审核时间,进一步提升注册业务效率。明确经营主体在注册变更期间可正常参与市场交易,保障了经营主体的权益。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注册管理水平,我们组织制定了《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4年9月13日
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统一电力市场注册机制,加强和规范电力市场注册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20号令)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市场包含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
第四条 电力市场注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入市。拟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应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对注册业务信息以及相关支撑性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开透明。电力交易机构公平公开受理各类市场注册业务,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条件以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做到服务无差别,信息规范披露,接受公众监督。
(三)全国统一。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严禁单独设置附加条件。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业务流程、审验标准、受理期限、公示要求应做到全国统一规范。
(四)信息共享。经营主体可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办理,获取交易资格,无需重复注册。电力交易平台应实现互联互通,共享注册信息,实现“一地注册、各方共享”。
第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开展电力市场注册服务,建设并运维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注册业务功能,依法依规披露市场注册业务的相关信息。实现与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及电网企业营销、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市场注册所需信息交互,提升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业务便捷性。
第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经营主体的电力市场注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按照规范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经营主体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主体、个体工商户、执行工商业电价或具有分布式电源的自然人等民事主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及相关注册材料,可办理市场注册业务;若存在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经营主体,在修复后方可办理市场注册业务。
第八条 发电企业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按规定时限正在办理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二)已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四)并网自备电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九条 售电公司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以下简称《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如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电力用户基本条件:
(一)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二)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第十一条 新型储能企业基本条件:
(一)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二)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
(三)满足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及持续充放电时间等对应的技术条件,具体数值以相关标准或国家、地方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四)配建新型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具有法人资格时可选择转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十二条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经营主体基本条件:
(一)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二)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
(三)具备聚合可调节负荷以及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资源的能力;
(四)具备对聚合资源的调节或控制能力,拥有具备信息处理、运行监控、业务管理、计量监管、控制执行等功能的软硬件系统;
(五)聚合范围、调节性能等条件应满足相应市场的相关规则规定。
第十三条 分布式电源经营主体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根据电压等级标准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主体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二)有放电能力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智能微电网经营主体基本条件初期参照电力用户基本条件执行,后期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当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交易规则变化导致经营主体类型或进入电力市场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时,国家能源局按照全国统一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章 市场注册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
第十八条 经营主体市场注册按照申请、承诺、审查、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经营主体应提交身份认证、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相关支撑性材料,签订入市协议等。售电公司市场注册条件和流程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初期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执行。